凯美瑞“酣睡”在平阳公安部门的停车场内至今已有5个多月
2007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黄言理”叫其“雇员”黄景谊到我公司租赁浙CKA050丰田轿车一辆(价值30万元人民币),日租金650元人民币)。租车后,“黄言理”和其共犯“某女”经刘小芝(黄言理原监狱朋友)介绍,向刘小芝借款15万元人民币,并将该车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她。3月26日,平阳公安鳌江刑侦中队接警扣押车辆至今已5个多月,没有令人满意或确切的处理结果,我公司已多次与平阳公安交涉无路,并欲求无门,具体经过附下。
连环骗车计
今年3月12日,人才介绍所给黄某来电话说有一个老板雇佣他当司机,家庭困难、待业在家的他非常高兴地来到介绍所,见到一个四、五十岁、说温州话的男子叫黄言理,说是办服装加工厂的,就连证件都没查证,以“每月1500元的工资”的口头协议开工了。
“刚开始,我为老板开一辆破旧面包车到十里亭等地找缝纫机、租赁场地、招牌工人、谈业务等等。第三天,老板说开这样的车不好办事,不如租一辆好车有面子。3月17日便和老板来到温州快乐商务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租期为十天,在办理租赁合同时,老板说自己没带身份证,用我的身份证,我没在意就照办了。”黄某说,第七天时,我来到租赁公司问那个租车的老板还车了没,公司经理打黄言理的手机都是关机,他们公司立即采取了应急措施寻找“凯美瑞”,并发现在平阳鳌江邮电大院里,当公司立即去开车时,邮电的门卫不让开走,公司只好向110报案,由于车辆手续没带齐,平阳公安局鳌江派出所民警叫公司明天带手续来开车,无奈公司上交了“凯美瑞”钥匙给派出所民警并被之开走。
第二天早上,公司带上手续前往鳌江派出所取车,很快从民警处拿来钥匙准备开回车辆时,又被民警拦住,他说接到鳌江刑侦中队电话,又一刘某报案,车辆还不能开走。公司人员赶到鳌江刑侦中队,经办副指导员叶小东说,黄言理租车后,伪造了证件用“凯美瑞”向另外一个“受害人”借了15万元,并将该车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她,该“受害人”也已经报案。叶小东还说,两个受害人,一个标的,在犯罪嫌疑人没抓到之前,两个受害人都不能取车。
漫长讨车路
平阳公安部门从3月26日扣押了丰田轿车后,将扣车单开给了他们所谓的另外一个“受害人”刘某。租赁公司多次到该局鳌江刑侦中队副指导员叶小东处交涉要求将车返还,可是都被案情尚未查清为借口拒绝还车而无功返回。当公司问该局法制科科长施斌为什么不还车?他以《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返还,原则上须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严禁将当事人有异议、性质未明的未结案件的涉案财物在扣押后直接返还控告人”理由说不能还车。尔后,公司到平阳县法院咨询能否通过行政诉讼状告平阳公安局,将车辆返还,该院告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以行政诉讼起诉公安局。5月22日,租赁公司通过律师发函要求该局书面答复继续扣车的法律依据及法律救济途径,但该局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公司找媒体到该局请求返还车辆,在媒体的督促下,副指导员叶小东主持协调,要求公司、黄某与“受害人”刘某协商解决,好生谈到黄某给刘某7.5万元降到3.2万元成交时,黄某又咨询他人后马上变卦,返还车辆又成一纸空文。
无奈,租赁公司通过民事诉讼以租赁合同纠纷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黄某,要求返还车辆。当经办法官金春多次联系叶小东时,总被有事不方便、正在高速路上开车、明天打电话给你等理由暂时回绝,当好不容易两周后才联系上他时,他竟然回答是该案没查清,所以车不能返还。法院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该案才继续审理,现犯罪嫌疑人“黄言理”并没有抓获。
8月12日,租赁公司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再次来到该局与其法制科科长施斌交涉,他说:车辆的归属已明确是租赁公司的,但也要考虑到受害人刘某的信访问题,今天你们公司开走车子,明天刘某就去上访,我们公安总得有理由说服她吧。好说赖说下,施斌考虑到继续扣车会扩大损失的后果,于是向公司承诺:明天就将案况在省公安厅《法制在线》上向该厅的法制处请示指导,该不该返还车辆就按其指导意见办理。8月19日,公司打电话给施斌科长问省厅是否回复时,他说已跟省厅联系过,是否再调解一下。公司问怎样调解,施科长说刘某的借款今后如果不能返还的话由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明确拒绝施科长的无理要求。8月27日,公司再打电话给施斌科长问省厅是否回复时,他说已回复,这两天市公安局法制科正好有人去省厅,待他亲自问省厅后于8月29日下午回复确定意见。是日,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给施科长,电话那头总是关机“回避”。8月30日下午,租赁公司请温州市汽车租赁协会领导一同前往该局,问施科长省公安厅的回复下来没?怎么回复?他情绪有点失控,很不耐烦地说:你们公司大,我们公安小!现回复下来了,但很模糊,还没法返还车辆!
众法说纷纭
凯美瑞“酣睡”在平阳公安部门的停车场内至今已有5个多月了,期间,公司找过鳌江刑侦中队经办副指导员叶小东8次,法制科科长施斌6次,局长2次,他们之间好象多在玩踢皮球游戏,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还车时间。现在最急的就是租赁公司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租金已达10多万元,如果继续扣车,不仅损失继续扩大,而且车辆也将报废。平阳公安局办事效率与“作风建设年”活动及效能革命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试问:这么大的损失最终有谁来承担?施斌科长说省公安厅法制处的回复是模糊的,公司想这不切合实际,省公安厅法制处作为省内公安系统最具权威的法律解释机构,而且该局扣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是省公安厅所制定的,他们的回复怎么会模糊呢?施科长是否存在其它因素回避我们?公安局所谓的“受害人”刘某是否有涉嫌犯罪?是否存在该局在办人情案?
公司咨询过数名法律界人士,他们一致认为,平阳县公安局依据《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二十项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返还,原则上须在法院一审判决之后,严禁将当事人有异议、性质未明的未结案件的涉案财物在扣押后直接返还控告人”条文而不将车辆返还给公司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中的车辆所有人是明确的,不存在性质不明的情形。且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利用公力权变相强迫公司与他们所谓的另一个受害人刘某协商成功后才放车,是滥用职权行为,也就是说这是公力权介入私人经济纠纷的典型违法行为。
法律界人士还指出相关条文规定: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20条第2款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第289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现被害人非常明确且也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没有理由继续扣押租赁公司的轿车,且该刑事案有没有查清,与返还轿车没有关系,只要被害人明确且属于合法财产,就应当及时返还,平阳县公安局这是有法不依。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也认为,该案的车辆归属已非常明确,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将车及时返还给租赁公司。你公司现以民事诉讼通过我院去平阳县公安局先予执行被扣押车辆,与现行先刑后民原则想冲突,我院只能等刑事案件审结后该案才继续审理,现我院已中止审理本案。
温州租赁协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我们温州28家租赁公司经常会碰到类似事件,最迟也会在一个月之内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第一次听说5个多月了还没将车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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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