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生能以行政诉讼诉市教委,上海学生为何不能?
上海大学领导侵害学生不受起诉
我是上海大学一学生。学校错误统计我10学分,反说我缺0.17学分并作出错误的退学决定。我没有诚信道德问题。上海市教委接申诉后认为学校失当,以书面形式与学校相商请学校留余地。但当学校拒绝,上海市教委就任凭学生受学校侵害,不向学校据理执言。
我出示书证、人证和校领导讲话录音后,学校叫我向法院起诉,上海市教委也叫我起诉。市府法制办接待同志叫我撤掉给市府的行政复议申请,直接起诉。我请了律师从06年9月开始反复以民事和行政二种诉讼向法院起诉学校和市教委。(其间,法院以一定形式向学校提出看法,但学校不愿纠错。)07年9月29日我收到法院第五次“不于受理”的裁定。法院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文规定学生不可以起诉学校也不可以起诉教委。但法律事实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已在网上发表文章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表明了学生可以依法起诉学校。教委是行政机关,是法律明确可以依法对之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2007年8月20日《中国法院网》登载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北京一高校学生起诉北京市教委的案例。这证明首都法院是依法受理学生不服学校处理而起诉教委的。
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0月1日在上海说,上海应该是全国改革的排头兵。文明上海,司法文明应是首位的。北京法院保护弱势学生的诉讼权,上海法院为何剥夺弱势学生的诉讼权?国家法律有着全国性、公平性、统一性和一致性。各地对国家法律运用上有时有些许量上的差别,怎么可能会是质的不同呢,在中国境内,除了香港澳门台湾现在是特区,其他地方能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再另作解释吗!
上海市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最近指出,官员不应成为制度的破坏者、逾越者、规避者。上海学生不可诉学校又不可诉教委的规定,使侵害了学生权益的学校规避了法律的正义判定,使受伤害学生无法维权。
我希望社会评评理。上海高校在伤害学生后居然有司法豁免权,上海高校的行政人员难道不会有人做事草率、管理不规范、意气用事、犯错伤害学生的?!为什么学生受到学校侵害,不可以对学校提起民事起诉和行政起诉?学生又不可起诉教委?!
北京法院是保护弱势学生的权益的,上海法院为什么只保护强者,听任弱势学生被伤害?我希望社会评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