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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帮忙!多谢多谢!(房屋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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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租人)与被告(出租人)于2007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和违约金,由于当时被告的楼房未建好,还不能使用,原、被告双方就口头约定说从原告开张的那天起算租期,到时再补上起租的时间。签约当天原告就付了两年的租金给被告。即使在2007年10月20日,被告的楼房还是没有完全建好,现在原告不想承租了,要求被告退还两年的租金,但被告要求原告给付10000元的违约金。请问: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原告可否要回已交的两年租金?被告能要求原告赔偿10000元的违约金吗?因原告实际未使用过被告的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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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已构成违约。
从你的表述看,被告似乎同意返还两年的租金,但要求原告给付10000元的违约金。不知你承租的房屋面积多大?租金多少?如果你觉得违约金过高,可要求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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