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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处理

本案如何处理

敬请赐教:
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0年,甲单位(下称甲方)以200平方米划拨用地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方)签订联建协议修建甲方综合楼,协议约定(原文摘录):乙方承担全部建设资金,综合楼修好后的一、二层产权归甲方,三层及以上产权归乙方,乙方为甲方无偿办理一、二层房产权证;建委、国土的各项建设手续及费税和由乙方办理和承担;建筑工期为5个月,工程质量优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协议签订后,甲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工程立项及施工手续,以甲方和乙方为共同受让人办理了320平方米(在原划拨地基础上新增面积12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乙方缴纳土地出让金13万元。2001年底,综合楼修好后,一、二层建筑面积各为310平方米,但乙方每层只给了200平方米供甲方使用至今,且乙方一直未按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综合楼一、二层的产权证。
争议:2006年,甲方主张乙方履行协议为其办理一、二层共620平方米的产权证,但乙方只承认办理乙方实际使用的一、二层共400平方米的产权证,理由是,乙方从2001年底,至今一直只占有使用了一、二层400平方面积,一、二层余下的220平方面积乙方未主张过权利,视为默认,且已过诉讼时效。并要求乙方承担部分土地出让金,理由是土地出让金属于协议约定由其承担的费税。
上诉案例该如何处理,敬望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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