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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此案是医疗事故,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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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判决了一桩医疗纠纷,当事人有不明白之处,请求律师及医学专家给予解答。广州市中级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52号判决:“10月15日全天及至10月16日凌晨杨钧病情突然恶化之前,杨钧病情比较稳定,并无上消化道大出血及休克的表现,而是医院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导致的中毒反应直接引起了脑组织损伤和继发性脑水肿,致使杨钧病情急剧恶化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导致杨钧死亡,经鉴定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侵权”。医疗事故发生后,责任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就是看医护人员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王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导致的中毒反应直接引起了脑组织损伤和继发性脑水肿,致使杨钧病情急剧恶化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平的行为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和医院的管理制度,符合犯罪构成。但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是过失。而本案医生王平是清楚地知道药性和药量的,用剧毒药品不是主观方面的过失。我国刑法典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我们认为此案不是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医疗事故,
一、故意用剧毒药物
这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毒死病人的医案如果发生在小医院,小医院因医生的医术水平有限,学艺不精等原因,人们不会觉得奇怪,但这单恶性医案竟然发生在有庞大的医疗技术队伍、“专家荟萃”(医院广告语),包括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医学会消化系统疾病防治协会负责人杨冬华在内的三甲医院,使人们觉得不可思议。违法用药医生王平是副教授、副主任医师,曾出国深造,长年学习和研究药物药典,又有众硕士生、博士生一并共事,对药性和用药量很有认识。华侨医院的辩护证据7清楚地提到:“云南白药(9)一次剂量切勿超过0.5克,以免中毒。(11)毒性反应:按常规用量,一般均安全、有效。但过量可能引起毒副反应急性肾功能衰竭,心动过缓、血压降低等类药物中毒相似。医院证据8说:“云南白药口服一次0.25-0.5克,一日4次。如病情较重,身体健康,可酌量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0.5克(即每瓶不得少于分8次服用),每隔4小时一次。证据充分证明华侨医院和王平是清楚知道:一次剂量超过0.5克的云南白药是会发生中毒的。但王平却凶残地故意多次用4克的剧毒药方施于病人(临嘱单第3、4页)。

二、故意拖延治疗
三甲医院都有严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医疗上可能出现的意外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行业内部已经层层设防规避失误失职,早已设计好防范方案及书面协议,人们都曾见过医院各科室张贴的这类制度公告。但是在王平15日以剧毒量云南白药致病人中毒、抽搐、昏迷休克后,王平并没有按他们所清楚知道的:“云南白药一次切勿超过0.5克,以免中毒,中毒量2-4克左右(1次顿服量)若一日内24小时连服2-3次,更增加中毒可能性,中毒表现与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相似,除抢救外,也可试用红糖10克,甘草50克,绿豆150克煎服”(医院证据7、8页),及时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以及应急方案进行抢救。在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会上,鉴定专家曾提问:“病人休克后,医方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比如洗胃等方法”?王平回答:“没有”。王平不但没有去做,而且对抢救不理不睬,病人抽搐昏迷后。当日循环功能衰竭导致血管收缩无法输液,晚上9时30分做静脉置管术,术后还是难以输液,当时真是危急万分,为抢救杨钧的生命,亲属想尽办法,请来一位省医院的资深专家朋友到华侨医院,见病人生命垂危,而医院并未进入抢救程序,专家朋友向值班医生李俊峰提问了几个专业问题,当时李医生回答不出说:“你明天自已去问主治医生王平”。见此,专家朋友即帮忙打电话联系到杨院长并向其反映杨钧的危急症状,要求组织抢救。杨院长晚上11时后在外面电话组织抢救,几个不是杨钧主治医生的副主任半夜都赶回医院参加抢救,唯独主治医生、施毒者王平电话一再催请都拒绝回来抢救病人。众医生抢救至第二天凌晨约3时才成功做完大隐静脉切开+置管术,维持了输液通道。
从医院的病历记录看,三甲医院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王平究竟在病人中毒昏迷后采取了什么治疗措施进行抢救:16日8时25分,作CT查“昏迷原因”;10时签发病危通知书,病人体温高达40.3℃,脉搏164次/分,尿量急增至13170毫升/日;21时30分,外科医生做静脉切开+置管术;深夜作大隐静脉切开+置管术维持了生命通道。17日请颅脑科行腰穿术脊液检查“昏迷查因”;做生化九项检查“昏迷查因”(第一次);病人X线检查发现右上肺炎症。19日做血色分析+生化九项检查“昏迷查因”(第二次)。20日病人X线检查发现右侧气胸(右肺约被压缩70%),胸外科医生做胸腔闭式引流术。21日第三次做血气分析+生化九项“昏迷查因”(第三次)。病人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循环功能衰竭、呼吸功能衰竭等明显的危急症状,主治医生王平足足做了六天的“昏迷查因”,静观病人病情恶化。
王平故意多次用剧毒药物致病人休克的危害后果发生后,不但不采取相应的解毒措施抢救病人,反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病历资料,致使“专家荟萃”、国内外先进医疗设备一应俱全、三级甲等的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也救治不了一桩医源性药物中毒的医疗责任事故。在此,敬请教各位法律界,医疗卫生行业的专家学者,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生王平违法规多次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导致的中毒反应直接引起了脑组织损伤和继发性脑水肿,致使杨钧病情急剧恶化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医案,应当追究何种责任???


被害人父母:杨光 叶萌
电 话:13798337993
2007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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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各位网友赐教,谢谢!详情请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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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医案,强反差的执法处置
  
  
  操作失误致人非命 日本两名医师被逮捕  
  
  据新华社东京2002年6月28日电:日本警视厅28日以业务过失致死和销毁证据嫌疑逮捕了两名医师。
  去年3月2日,日本群马县高崎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平柳明香在东京女子医科大学接受心脏手术时,因人工心肺装置操作失误致死。
  平柳明香的父亲今年年1月以人工心肺装置操作失误,医疗事故致死,违反医师法,捏造病历等理由状告了东京女子医科大学。由于证据确凿,警视厅逮捕了人工心肺装置操作医师佐藤一树和捏造病历医师濑尾和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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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到了法律的深层次。客观的说,本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间接故意,虽然两者在认识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并没有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并且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恰恰相反,已经认识到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但不反对和放任结果的发生。
希望杨光、叶萌能够理解。我非常同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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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康律师,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W012002111614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甲11号美江大厦405室。
手机:13261873842。E-mail:13261873842@m1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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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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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刘健康律师13261873842 @ 2007-07-02 15:20 )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法律的深层次。客观的说,本案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属于间接故意,虽然两者在认识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并没有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并且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恰恰相反,已经认识到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但不反对和放任结果的发生。
希望杨光、叶萌能够理解。我非常同情他们。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王平在治疗时加大用药计量对此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应当预见到的,那就不算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假如加大用药量是一时的疏忽大意,但其后他的一些行为比如医院在组织抢救,而作为主治医生,又是事故制造者的他如果回来抢救,可能病人不致于这样;假设医生不做了六天的“昏迷查因”,静观病人病情恶化,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以及应急方案进行抢救,病人也不至于这样;再假设如果医生不涂改病历资料,三级甲等的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不会救治不了一桩医源性药物中毒的医疗责任事故。这些都表明不能以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所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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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侨医院明知2-4克云南白药是中毒剂量而医生多次施予病人,病人发生中毒休克又不采取相应的解毒措施抢救。我们有理由认为:华侨医院在用病人做药物剂量试验,将我儿子活生生毒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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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广州华侨医院用什么手段涂改伪造病历,都无法改变活生生毒死我儿子这个铁的事实。谁为弱者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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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xxb79881 @ 2007-07-07 17:05 )
如果楼主有证据来证明医院是在用病人做药物剂量试验,将你儿子活生生毒死,那就不是个医疗事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规定:“云南白药口服一次0、25~0、5克一日4次”。被告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证据7、8提到:“云南白药(9)一次剂量切勿超过0.5克,以免中毒。(11)毒性反应:按常规用量,一般均安全、有效,但过量可能引起毒副反应急性肾功能衰竭,心动过缓、血压降低等类药物中毒相似。云南白药口服一次0.25-0.5克,一日4次。如病情较重,身体健康,可酌量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0.5克(即每瓶不得少于分8次服用),每隔4小时一次。中毒量2-4克左右(1次顿服量)若一日内24小时连服2-3次,更增加中毒可能性,中毒表现与乌头碱类药物中毒相似,除抢救外,也可试用红糖10克,甘草50克,绿豆150克煎服”。
被告向法院提供白纸黑字的证据充分证明华侨医院和王平是清楚知道:一次剂量超过0.5克的云南白药是会发生中毒的。但医院的临时医嘱单写:10月15日8时云南白药一瓶;10月15日12时云南白药一瓶;10月15日3时云南白药一瓶。病人中毒、抽搐、昏迷休克后,王平并没有按他们所清楚知道的:“也可试用红糖10克,甘草50克,绿豆150克煎服”(医院证据),并根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以及应急方案进行抢救,王平足足做了六天的“昏迷查因”,静观病人病情恶化。在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会上,鉴定专家曾提问:“病人休克后,医方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比如洗胃等方法”?王平回答:“没有”。
以上事实说明,王平是清楚地了解药性和药量的,用剧毒药品不是主观方面的过失,但我们是老实本分的平民百姓、打工一族,对医学、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与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杨冬华为院长的暨南大学附属医院打医疗官司步步艰难,时至今日,多次用中毒量药物将我儿毒死的杀人凶手王平,仍逍遥法外继续坐诊为病人开大处方,用病人做药物试验,为了下一个孩子不再被害,今后不再有伤心泣血的父母。在此,恳求有法律、医学知识的网友,为我们分析本案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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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此聪明,翻一下医书即知道医学用药所以然,翻一下法律书即知道法律所以然,早已经为案件定性定量完毕,医者法家十年苦修皆不如你,还要“恳求”别人?不顺着那个杆子随你爬,恐怕会一干子横扫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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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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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大学生鲜活的生命被杀人医魔王平活生生毒死;为了抵赖篡改伪造病历做伪证,不管广州华侨医院用什么手段涂改伪造病历,都无法改变毒死我儿子这个铁的事实。谁为弱者主持公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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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天戈 @ 2007-07-12 00:29 )
你如此聪明,翻一下医书即知道医学用药所以然,翻一下法律书即知道法律所以然,早已经为案件定性定量完毕,医者法家十年苦修皆不如你,还要“恳求”别人?不顺着那个杆子随你爬,恐怕会一干子横扫过来!

闪了


当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中毒量云南白药毒害就诊大学生的事件在网上公布,网民们开始怀疑是不是真的,如此灭绝人性的惨案会发生在鼎鼎有名的三甲医院? 广州市中级法院(200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52号作出判决:“10月15日全天及至10月16日凌晨杨钧病情突然恶化之前,杨钧病情比较稳定,并无上消化道大出血及休克的表现,而是医院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导致的中毒反应直接引起了脑组织损伤和继发性脑水肿,致使杨钧病情急剧恶化并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网民对风华正茂青年被害感到惋惜的同时,愤怒的谴责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罪行,同情我们年老痛失独生子的悲惨遭遇。我们夫妻都是最基层的普通职工,在独生子读大学最需用钱的时期又双双下岗,供儿子读书相当不容易。自己读书不多,医学知识缺乏,在医生王平力主加大用药量时,自己不懂只是怀疑,就这样眼睁睁看着杀人医生将儿子给毒害了。儿子中毒后的10月24日,医生会诊诊断病人已无自主呼吸,王平还隔天开出贵重的进口白蛋白补针剂注射。儿子被毒害后,医院开出尸检报告申请书,要被害家属出检查费用,否则就承担不做尸检的责任,当我们去找院领导交涉时,一个三大五粗的副院长查某,欺负我们是从小城市来,话没两句就拍桌子训人,装腔作势甩掉外套、挽起衣袖、推开大班椅、冲上前欲打两个五十多岁的老人,十足一付乌蒙山土匪的架势;而后又长时间的按住电话说我打110报警拉,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一系列表现根本就没有人道主义,他们以为能以权势和霸道掩饰他们的医疗罪过。.
世态炎凉,纷纭万事,人们都同情弱者,同情受害者,而有一个叫天戈的却说:你如此聪明,翻一下医书即知道医学用药所以然,翻一下法律书即知道法律所以然。天戈很势利!我聪明吗?我是如此聪明的相反,我没有一点医学知识,否则被打死也不会让杀人医生在自己眼皮底下多次以一瓶(4克)云南白药毒害比自己生命重千百倍的儿子的生命,我也没有一点法律知识,否则的话也不会在儿子被暨南大学附属医院毒害后被打出了广州华侨医院.。 
党和政府正紧锣密鼓的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医改关系重大民生,涉及到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希望:以这起堪称看病难的终极版本——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违法规毒害病人的惨案为教训,大家一起出主意想办法,让社会各界都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讨论,这样医改方案肯定更为科学合理,更容易受到老百姓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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