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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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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父亲为交女儿的书本费偷牛被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这个盗窃耕牛的案件中,该案的承办人注意到这么一个细节,有盗窃前科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刑满释放后的这二十多年里并不曾再盗窃过或有其他犯罪行为,为何这次又实施盗窃呢?提审中,该案的承办人就这个问题作了深入的讯问。当问到为什么还去盗窃时,犯罪嫌疑人陈某直言不讳:“开始我也想不去,后来想到我女儿第二天要交什么费,要100多元,我又没有钱,就去了。我做这样的事太对不起我女儿了。以前年轻不懂事做了犯法的事,现在这把年纪了却又重犯错误,实在说不过去。”
问题:
陈某盗窃的原因为什么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原因?


案例二:
毕某是某石化公司的加油站加油员,并从2005年6月起任领班。2006年8月6日凌晨,由于毕某在当班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及时将超过1000元的营业款投入投币箱中,且持款加油,以致歹徒将其手中所持加油款10000元抢走。2006年8月16日,某石化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毕某赔偿因其违规操作而给某石化公司扩大的经济损失9000元,毕某不服,于2006年8月19日起旷工;2006年8月25日,某石化公司做出开除毕某的决定,并于同年8月26日送达毕某。
毕某于2006年8月21日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某石化公司也提出反仲裁请求。2006年11月3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认定毕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某石化公司开除毕某的决定有效,毕某应赔偿某石化公司违约金600元。

但对于某石化公司主张的要求毕某赔偿因其违规操作行为而给某石化公司造成的扩大的经济损失9000元,该裁决书以毕某所持有加油款被抢是第三人违法行为所致,毕某的违规行为与加油款被抢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某石化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某石化公司开除毕某的决定有效;毕某赔偿某石化公司近7千余元。


问题: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被抢,损失是由公司还是员工个人承担呢?如何分担责任才合理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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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理我!!!各位帮帮忙啊。。。上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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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知道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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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

在对犯罪行为量刑时,法院要通过对犯罪的性质、情节、环境、手段、目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诸方面的综合考虑来确定。
本案的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按上面的各个因素来分析,陈某基于为女儿缴纳书本费的目的而实施的盗窃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显然较其他类的盗窃的危害后果要轻得多。因此,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以基于上述因素的存在而降低对陈某的量刑。但要注意的是,对陈某量刑时,就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更不是“可以减轻或应当减轻”。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在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免除”是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的,本案陈某的情节只能适用“可以从轻”量刑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

显然,毕某对损失的发生是存在主要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判令毕某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部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理由是: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依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至于在什么样的比例范围内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往往会由法官“自由裁量”,从而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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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1999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法律系,现为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联合大厦17楼A-D室电话:13405323794 邮箱:sgfywj@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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