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因公受伤即使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然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是,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大都用临时工,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临时工一旦因公致残,用人单位肯定是不会再用工了。请教法官,临时工因公致残后,用人单位能否与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呢?
如果能够解除的话,依据是什么?
如果不能解除的话,依据又是什么?
解答得好,我会请客的哟
很显然,能解除与不能解除,都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为没有劳动期限的合同约定,劳动者一旦因公致残即被解雇,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而且也会促使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公受伤后,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劳动者一朝受伤就可以端上了铁饭碗,也会问题多多。
现在就有这样一个案件,建筑工地上请了个临时工,用工不到一月,就被砸伤了肩部致九级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但这个工人不服判,非得要这家企业给他养老终身。晕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