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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企业产权界定的争讼中为何屡屡败诉?!

我们在企业产权界定的争讼中为何屡屡败诉?!

为一个3、4人的小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从行政到司法,争讼达7年之久,我们屡屡败诉。可每次不管是行政官员还是中、高院法官和我们辩争不过,便叫我们去诉讼、上诉、申诉。于是便有了这长达7年之久的争讼经历。


主要经过是这样的:

文革末期的1976年初,不让当时从事个体经营的我父亲和我继续从事个体经营,要求我们走集体道路,我们的工具材料便折价(共计500余元)并明确约定作为投资投入当时的集体企业——综合修配组钟表修理门市部(后来变更为及时钟表眼镜行),会计并据此做帐。

有原始盘点表或原始清单及会计帐目为证

我父亲姚隆辉投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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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这种发展绝不会是自发的,它需要每个有志者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去推动,而哪怕作为单个人的这种推动作用是十分微小的——此为本人(真实名字姚少凡——平凡少年)1990年7月给全班学生的毕业赠言。联系电话:023-5693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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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我父亲投资的原始盘点表(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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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home.qq.com/home/

3、http://home.qq.com/home/

4、http://home.qq.com/home/

5、http://home.qq.com/home/

记载父亲投资的会计帐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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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这种发展绝不会是自发的,它需要每个有志者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去推动,而哪怕作为单个人的这种推动作用是十分微小的——此为本人(真实名字姚少凡——平凡少年)1990年7月给全班学生的毕业赠言。联系电话:023-5693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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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盘点表每页都明确写明“投资”,我父亲盖了章,并有政府主管部门派员复核后盖章认定。

本人也有投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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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会计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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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租赁了门市,并以上面投资为基础(另外还有两个人共计投资26.55元,只占5%,姚家父子占95%),钟表门市开始营业。它虽然名为集体,但实际没有任何集体和政府资产注入,全部都是自然人投资,我父亲为门市负责人,完全将门市作为自己的经营,带着我们不分白天黑夜,吃住都在门市。营业后,效益很好,除掉材料、税收、工资等每月利润在100多元以上。一年后的1977年2月,总利润高达2000多元,于是全部投资人领走了相当于投资数额的现金(这笔钱,会计做帐为“退股”),余下2000余元留在门市继续经营。

但是,因我和另外两个投资人(都是业务骨干)接着离开了那里,后来吸收了社会青年作为我父亲的学徒,父亲一个人带几个生手,营业收入减少,支出增加,效益滑坡,除了当时我在那里的前后用经营利润买了房屋作为门市,后来再也没有什么发展,仅是维持,惨淡经营,一直持续了20多年,都是我父亲独力经营,一切他说了算,当时社会上都知道门市是姚家投资,实际上是一个私人企业,员工半数以上是姚家亲属。

1996年,65岁高龄仍担任法人代表的姚隆辉亲笔起草了企业给主管部门的报告,申明企业是私人投资的,要求改组为私人企业,并有全体员工签字。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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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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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主管部门没有给以任何答复。

1998年4月,全国上下开展了对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我父亲便又亲笔写了报告,再次陈述了该企业属私人投资的事实,要求变更为自己私人所有。



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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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51/4097/l/1/1/

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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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主管部门仍然未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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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久——1998年中期,67岁高龄的父亲因积劳成疾患病在身,离开他一辈子为之辛劳的工作岗位进行治疗,门诊医治无效后,经进一步CT检查发现身患肝癌和肺癌,于是住院治疗了。在姚隆辉患病期间,主管部门却背着姚隆辉,以企业的名义搞了一个产权界定申报表。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48/4097/l/1/1/

该申报表违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所应依据的基本文件——财清字(1996)3号和国经贸企(1996)895号所规定的程序及产权界定原则,在未核查原始帐目和各阶段会计帐目,以弄清资产来源,并在未与投资人磋商的情况下,竟然将企业的一切投资置为空白,将企业资产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这是与历史事实完全背离的,而且与姚隆辉亲笔书写的两个报告所陈述的事实完全背离的,与上面两个文件精神也是完全背离的!

但是,因为我们亲属当时一心想着为父亲治病,未能知晓主管部门的作为。直到1998年11月13日,姚隆辉去世,18日主管部门任命负责人,我们不服——这是我们私人投资的企业,怎么你主管部门任命负责人呢?于是发生了诉讼。1999年12月开庭审理时,主管部门出示了这个产权界定申报表,我们才知道了这个情况。于是向县政府提出了重新进行产权界定的申请。

之间,曾有好心人说,你们事实依据,政策依据都是很充分的,但是现在社会是这样,没有钱办不了事,你们还是要打点一下才行,不然恐怕搞不赢哦。我的亲人也抱同样看法。但是,我认为如果要那样才能打赢的话,我心中会一辈子不舒服,我要坚持不请不送不拉关系,这一是检验社会公正的程度,二也是对社会民主法治的推动。

这样,申请后,经过经过一年多县政府一下属部门作出裁定,维持原界定结果。不服,告县政府,裁定撤消。又申请重作,好长时间得不到答复,于是告县政府不作为、申请法院对县政府强制执行等,终于在2002年7月得到裁定。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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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县政府的裁定

奉节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奉节府裁字〔2002〕 3号

申请人:谭光秀,女,生于1936年2月19日,汉族,奉节县及时钟表眼镜行退休职工。
申请人:姚少凡,男,生于1958年l1月20日,汉族,教师,系谭光秀之子。
被申请人:奉节县及时钟表眼镜行。
负责人:蔡和春
委托代理人:李美奎,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律师

申请人要求县人民政府将奉节县及时钟表眼镜行(以下简称眼镜行)界定为私营企业,产权按股份确定给个人所有。

申请人称:眼镜行于1976年初成立时,其原始投入来源于姚隆辉(谭光秀之夫,姚少凡之父),姚少凡、张嘉宾、张友保等个人资产投入,这些投入是投资入股,除此之外,该企业没有任何原始投入。这些原始投入中,姚家父子占95%以上份额,因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该企业应界定为私营企业,全部资产产权应按股份份额确定给个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眼镜行的前身是奉节县综合修配组,是于1976年1月1日,由当时的城关镇街道工业办公室组织个体修理户成立的,企业成立时,工商登记为集体性质,时至今日,该企业的所有工商登记中,均为集体性质,1998年对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时,企件也按政策进行了认真地清理和界定,界定结论仍为集体所有。在对企业的管理中,企业负责人任免、招录工人等都是按集体企业进行管理的。姚隆辉、姚少凡都是由当时的街道工业办介绍到企业工作的,他们工具和材料折价入组到企业中来,不是投资入股行为,企业已于第二年即将全部折价款全额退还给了姚隆辉、姚少凡等人,因此,眼镜行应为集体所有。

经调查证明:1975年下半年,奉节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当时禁止个体经营的政策要求,将姚隆辉等城关镇内个体修理户的工具、材料进行了收缴。1976年1月,原奉节县城关镇街道工业办公室便组织镇上的个体修理户成立了奉节县城关镇综合修配组(眼镜行前身),经营地点在中华路47号,任命原城关镇五居委治保主任钟承超为企业的负责人,任命街道工业办会计闵家林兼任企业会计。姚隆辉、张嘉寅、张友保、柯伯林、李崇杨、丁秀丽、欧远培、黎安民、姚少凡等城关镇内的个体修理人员相继被街道办安排进入企业工作。1976年元月25日,修配组向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明确企业属集体性质。1976年2月,街道工业办派人到税务部门将姚隆辉等人的修配工具、材料等收回,收购折价后,由会计闵家林记入企业帐目中,由于当时企业没有完善会计制度,闵家林在做会计帐时,便借用原二轻手工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将折价款作为股金帐目记入了会计收帐目中,从而形成了姚少凡后来认为是投资入股的原始凭证。1977年2月,由姚隆辉等人出具领条,企业将姚隆辉等人的全部折价款予以退还。姚隆辉等人在企业几十年的经营中均没有按入股性质在企业领取红利。1998年,全县清产核资工作中,再一次将企业界定为集体性质。在历年的工商登记中,企业性质均载明为集体。

上述事实有证人书证,调查笔录、企业原始档案材料、工商登记材料,1998年界定结论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县人民政府研究认为:1976年,原奉节县城关镇街道工业办公室组织全镇个体修理户成立了综合修配组,后变更为眼镜行,成立之初便明确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没有股份制企业存在,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的是一种取消的政策,不允许个人投资入股,姚隆辉、姚少凡将材料、工具折价入组到企业行为,要作为投资入股对待与国家当时的政策相悖。1977年2月,企业便将全部折价款退还给了姚隆辉、姚少凡等人,姚隆辉等人也从来没有按投资入股分取红利,企业也从没有将折价款当作投资入股资金发给姚隆辉等人的红利,材料、工具折价款在事实上也没有形成股金。1976年 4月,企业会计闵家林因会计制度不健全,随意将折价工具、材料款作投资入股股金记入会计帐中,申请人据此认定有投资入股,理由不充分,姚隆辉将工具、材料入组到企业,企业折价记入帐目中,只能认 定为企业的暂借行为。同时,企业在历年的工商登记中均明确为集体性质。在管理模式上也按集体企业来对待。1998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进行产权界定,也界定为集体所有。因此,综上所述,根据《城镇集体所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如下界定结论:

奉节县及时钟表行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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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这种发展绝不会是自发的,它需要每个有志者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去推动,而哪怕作为单个人的这种推动作用是十分微小的——此为本人(真实名字姚少凡——平凡少年)1990年7月给全班学生的毕业赠言。联系电话:023-5693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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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这里的关键不是企业性质,集体企业中也可以有个人的投资(国经贸企[1996]895号第八、九两条明确规定了的见后面),这里的关键是对投资的认定。

处理决定说:“1976年2月,街道工业办派人到税务部门将姚隆辉等人的修配工具、材料等收回,收购折价后,由会计闵家林记入企业帐目中,由于当时企业没有完善会计制度,闵家林在做会计帐时,便借用原二轻手工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将折价款作为股金帐目记入了会计收帐目中,从而形成了姚少凡后来认为是投资入股的原始凭证。”

这是打胡乱说,我们的材料工具一直在家中,不存在“到税务部门取回”这是胡编乱造,无稽之谈!是希图说明我们已经丧失了所有权。真是卑劣!
说什么“收购折价”,也是胡言,那里收购?证据何在?
说什么“由于当时企业没有完善会计制度,闵家林在做会计帐时,便借用原二轻手工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将折价款作为股金帐目记入了会计收帐目中,从而形成了姚少凡后来认为是投资入股的原始凭证”真是贻笑大方!会计据以做帐的盘点表、商品清单等各处都有我们当时亲笔书写的投资字样,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当初态度,还用得着“后来认为”?真是滑稽!

我们的投资,在投入之初就是明确了是“投资”的,并用于经营,承担了全部的风险,符合投资的全部含义,政府却予以否认,完全是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我们投资了,就应当享有收益!这是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明
确规定了的。

“1977年2月,由姚隆辉等人出具领条,企业将姚隆辉等人的全部折价款予以退还。”
根据财清字(1998)13号文件规定,情况较复杂的,产权界定时可以分段逐年计算,逐项累加的办法,这时,连本带利已达约3000元,这都是归投资人按比例所有的,那么取走500余元后,剩下的2000余元,仍是投资人的财产,继续投资于企业,不能剥夺。

“姚隆辉等人在企业几十年的经营中均没有按入股性质在企业领取红利”分红利固然可以证明是投资,但没有分红利不能证明不是投资。无利可分,或者欲求企业发展都可能不分红利。

“1998年,全县清产核资工作中,再一次将企业界定为集体性质。”这正是要根据事实和政策重新界定的,怎么可以又作为论据呢?而且,这里将企业的性质和企业财产的具体界定混为一谈,是完全错误的。集体性质的企业里可以有个人的财产份额。这是上述两个文件的明确规定。

“在历年的工商登记中,企业性质均载明为集体。”上面已经进行了阐明,应当弄清资产来源和财产构成,而不是只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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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认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没有股份制企业存在,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的是一种取消的政策,不允许个人投资入股,姚隆辉、姚少凡将材料、工具折价入组到企业行为,要作为投资入股对待与国家当时的政策相悖。”
这完全是不讲道理,拿大屁股压人!国家那时有什么政策不允许个人投资到集体?证据何在?就是反动透顶的“四人帮”也只是说不许搞个体,没有说不许投资集体啊!难道现在一些人比“四人帮”还“四人帮”吗?!事实上,那时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合作商店,不是都有职工或者社会群众的投资、股金吗?所以,当初我们的投资行为是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正当行为,不容否认!

“1977年2月,企业便将全部折价款退还给了姚隆辉、姚少凡等人,姚隆辉等人也从来没有按投资入股分取红利,企业也从没有将折价款当作投资入股资金发给姚隆辉等人的红利,材料、工具折价款在事实上也没有形成股金。”

事实上,正是这些投资,才有经营活动的开展,符合投资、股金的本质。在投资有大量收益之后,投资及收益都归应投资人(国经贸企[1996]895号,财清字[1996]13号),因此,投资人取走部分后的余下权益不能剥夺!

“企业会计闵家林因会计制度不健全,随意将折价工具、材料款作投资入股股金记入会计帐中,申请人据此认定有投资入股,理由不充分”
会计依据原始单据做帐是会计的职责,原始单据上我们明确处置为投资,他就只能记为投资股金,如果不这样,而记为别的“暂借”什么的,那才是随意呢!我们在会计做帐之前就明确处置为“投资”,会计只是进一步认定,哪里是我们根据会计做帐认为“有投资入股”的呢?逻辑颠倒!这就是公务员的素质啊!!!真是贻笑天下!
“姚隆辉将工具、材料入组到企业,企业折价记入帐目中,只能认 定为企业的暂借行为。”
哈哈!一无借条,二无承担亏损风险的承诺,那么谁是“暂借”主体呢?!赚钱了,就有人是债务人了,那么如果亏损了呢?又有谁来赔偿投资人呢?真是指鹿为马呀!这比“黄世仁”、“南霸天”还霸道啊!!!制作这个处理决定的公务员哪里该是共产党的干部啊!

“同时,企业在历年的工商登记中均明确为集体性质。在管理模式上也按集体企业来对待。1998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进行产权界定,也界定为集体所有。”
对这些说法前面已有驳斥,不再赘述。

所以,县政府的结论“奉节县及时钟表行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逻辑颠倒、是非混淆、否认事实、违背政策、违背法理,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政策依据如下

国经贸企[1996]895号(共4幅图片)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63/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64/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65/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66/4097/l/1/1/

财清字[1996]13号(共5幅图片)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56/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57/4097/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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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政府官员进行了上面的理论,他们辩争不过,便说“你是你的认为,我们是我们的认为”,我驳斥“再怎么认为也不能将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啊!”他们便道“你不服就去告我们啊!”

于是,我们便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了诉讼。二中院维持了县政府决定(理由与县政府类似。为节约空间,不发原文,终审判决中有引用)。我们接到判决又同法官辩争(当时有重庆法制报记者同行),审判长说“我们已经判了,再说也没有意义了,你找高院上诉,也许高院法官的水平高些”。

于是,我们又向高院上诉。高院未开庭,也没有听证,直接下了判决。

见下面(共10幅图片)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22/4097/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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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们进行了申诉,并向市人大代表反映情况,人大代表建议高院再审。高院举行了听证,听证时,据旁听的人大代表记录,法官打断我方发言26次之多。

后来,高院发了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理由跟县政府的理由如出一辙

见下面(3幅)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32/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33/4097/l/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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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我不清楚,但奉节县委、县府的不讲诚信,我是见识过、也经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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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又向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建议高院给我们做一个判后答疑。

于是,我同法官又一次的当面理论。并应我的要求作了笔录。

见下面(4幅)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35/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36/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37/4097/l/1/1/

http://home-img.qq.com/241640456/3038/4097/l/1/1/

誊正如后

判后答疑记录(誊清)

时间:2004.6.1
答疑人:张力
申请人:姚少凡(年龄等在卷)
姚少凡:你们接待程序本来没有什么,但不管是判决书和通知书文字表达没有对我们不服的地方说清楚,如通知书上“等材料、工具是街道办公室派人将姚隆辉等人被收缴的工具材料取回”,这样容易使人以误解,我一直强调这样没有收缴。第二,“该企业分别对姚隆辉的工具、材料折价后记入费用明细分类帐中”,但从76.3.10.的“清单”上,清清楚楚写的是“投资人”,会计做帐也是根据这个记的,制表人、划价人都签了字的,说明得了认可。说明其一是我的已处置财产是作为投资,在此基础上,会计76.5.25才做了帐,结果你们认为会计把帐做错了。这是我的。还有我父亲的就更早了,我父亲76.1.24对盘点表的封面上面亲笔写的“总计投资” 多少,闵家林作为会计在上面复核签章。在盘点表上每篇都是“投资”,最后“总计投资材料”,说明是投资不是暂借、垫支。因此,在76.4.30“记帐凭证”中,就是“投资股金”。另外,根据国家财清字(1996)13号,或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证明将产权界定工作应将职工股金和收益都界定为职工个人所有,全部投资人。
?:何时的股金?
姚: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解决集体企业产权不清,便于产权监管,这文件是有溯及力的。
另外,通知书上(5-7行)想说明一直是集体企业,这是对我们观点的改变,我们就按它是集体企业,国经贸企(96)895号文就是解决集体企业的问题,集体企业中也存在个人投资,这是895号文明确说清楚了的,应当按照个人投资情况按比例界定到投资者人头,另外,从当初说,你们认为文革没有个人投资,这是错误的,在文革中,在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就是有个人对企业的投资,有的法官,岁数多大了,但不知为什么对这些情况就不了解,你们可以到这几个单位去了解,实际上是存在个人对企业投资情况的。
接到,通知书上9行—11行,关于股金问题,根据刚才盘点表,就是约定作为投资,因此,通知书上的表述就与事实不符。
之后,分红的问题,因企业的效益不好,不可能分红,另外,为企业的发展,也可能不分红,我父亲一直把他(它,指企业—整理者注)当做自己的,在门市吃住了五年,都是我母亲每天给他送饭去,到他死都是法人代表,如真是集体企业他早就退休了。
所以根据这些,不能因没分红来否定是投资。
再接到,通知书上说“另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国家也没有投资入股的相关政策”,正因为这样。所以才有投资入股,六几年、七几年都有,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用举证的事实。
处理决定不能笼统的将企业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就应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处理。按投资比例界定到投资者个人,即使企业性质为集体。
所以不管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一、二审判决、通知书,都对事实没搞清楚,对政策没吃透,才作出了这样错误的判决和处理。
?:完了没有?
姚:我要说的就完了。
?:你还有什么要求?
姚:对这案子进入再审,对该案进行认真复查,并作出正确的处理。
?:姚少凡与法院对本案的焦点:该企业是不是属姚隆辉、姚少凡投资?是不适用国家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规定?
姚:对,而不是企业性质问题。另外,在处理中法院对事实没搞清楚,对政策依据政策没吃透。
?:(对本案的焦点进行解释……略[补充此处省略的谈话内容。法官此时说,“投资”一不符合国家当时规定,二是笔误故法院不认定是投资,而是暂借。姚少凡反驳,对第一点,前面已有辩驳,对第二点,这么多的地方都写得清清楚楚是投资,怎么会是笔误呢?而且假如说是暂借,如果亏损了,由谁负责偿还投资人的资产呢?所以投资人承担了全部风险,符合投资的本质意义。法官回答说,不能用假设——姚少凡补注],但姚少凡不能接受)。
这样,按照现在的程序,本案处理前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下发的通知书,你现仍不服。要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么请求本院再立卷进行审查,但因本案已经处理完毕,即已结案,要重新立卷还需重新调取原一、二审卷。
姚:可以,还是希望通过本地解决。我可以到最高法院,但不排除最高院仍从程序上经过,而缺乏深入了解此案的可能,就象高院曾经发生的情况一样。而且我认为高院审委会意见受个别同志影响较大,不见得审委会大多同志都深入了解此案。我希望在新的再审程序中,审委会的同志们能够深入研究此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好,今天我们谈到这里。
笔录已阅,无误。
姚少凡
2004.6.1


这样,法官又没有给我合理的说法,于是,我就等待再次申诉。

请网友谈谈看法,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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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这种发展绝不会是自发的,它需要每个有志者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去推动,而哪怕作为单个人的这种推动作用是十分微小的——此为本人(真实名字姚少凡——平凡少年)1990年7月给全班学生的毕业赠言。联系电话:023-5693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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