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又向人大代表反映,人大代表建议高院给我们做一个判后答疑。
于是,我同法官又一次的当面理论。并应我的要求作了笔录。
见下面(4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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誊正如后
判后答疑记录(誊清)
时间:2004.6.1
答疑人:张力
申请人:姚少凡(年龄等在卷)
姚少凡:你们接待程序本来没有什么,但不管是判决书和通知书文字表达没有对我们不服的地方说清楚,如通知书上“等材料、工具是街道办公室派人将姚隆辉等人被收缴的工具材料取回”,这样容易使人以误解,我一直强调这样没有收缴。第二,“该企业分别对姚隆辉的工具、材料折价后记入费用明细分类帐中”,但从76.3.10.的“清单”上,清清楚楚写的是“投资人”,会计做帐也是根据这个记的,制表人、划价人都签了字的,说明得了认可。说明其一是我的已处置财产是作为投资,在此基础上,会计76.5.25才做了帐,结果你们认为会计把帐做错了。这是我的。还有我父亲的就更早了,我父亲76.1.24对盘点表的封面上面亲笔写的“总计投资” 多少,闵家林作为会计在上面复核签章。在盘点表上每篇都是“投资”,最后“总计投资材料”,说明是投资不是暂借、垫支。因此,在76.4.30“记帐凭证”中,就是“投资股金”。另外,根据国家财清字(1996)13号,或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证明将产权界定工作应将职工股金和收益都界定为职工个人所有,全部投资人。
?:何时的股金?
姚: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解决集体企业产权不清,便于产权监管,这文件是有溯及力的。
另外,通知书上(5-7行)想说明一直是集体企业,这是对我们观点的改变,我们就按它是集体企业,国经贸企(96)895号文就是解决集体企业的问题,集体企业中也存在个人投资,这是895号文明确说清楚了的,应当按照个人投资情况按比例界定到投资者人头,另外,从当初说,你们认为文革没有个人投资,这是错误的,在文革中,在供销社、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就是有个人对企业的投资,有的法官,岁数多大了,但不知为什么对这些情况就不了解,你们可以到这几个单位去了解,实际上是存在个人对企业投资情况的。
接到,通知书上9行—11行,关于股金问题,根据刚才盘点表,就是约定作为投资,因此,通知书上的表述就与事实不符。
之后,分红的问题,因企业的效益不好,不可能分红,另外,为企业的发展,也可能不分红,我父亲一直把他(它,指企业—整理者注)当做自己的,在门市吃住了五年,都是我母亲每天给他送饭去,到他死都是法人代表,如真是集体企业他早就退休了。
所以根据这些,不能因没分红来否定是投资。
再接到,通知书上说“另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国家也没有投资入股的相关政策”,正因为这样。所以才有投资入股,六几年、七几年都有,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不用举证的事实。
处理决定不能笼统的将企业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就应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处理。按投资比例界定到投资者个人,即使企业性质为集体。
所以不管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一、二审判决、通知书,都对事实没搞清楚,对政策没吃透,才作出了这样错误的判决和处理。
?:完了没有?
姚:我要说的就完了。
?:你还有什么要求?
姚:对这案子进入再审,对该案进行认真复查,并作出正确的处理。
?:姚少凡与法院对本案的焦点:该企业是不是属姚隆辉、姚少凡投资?是不适用国家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规定?
姚:对,而不是企业性质问题。另外,在处理中法院对事实没搞清楚,对政策依据政策没吃透。
?:(对本案的焦点进行解释……略[补充此处省略的谈话内容。法官此时说,“投资”一不符合国家当时规定,二是笔误故法院不认定是投资,而是暂借。姚少凡反驳,对第一点,前面已有辩驳,对第二点,这么多的地方都写得清清楚楚是投资,怎么会是笔误呢?而且假如说是暂借,如果亏损了,由谁负责偿还投资人的资产呢?所以投资人承担了全部风险,符合投资的本质意义。法官回答说,不能用假设——姚少凡补注],但姚少凡不能接受)。
这样,按照现在的程序,本案处理前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才下发的通知书,你现仍不服。要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么请求本院再立卷进行审查,但因本案已经处理完毕,即已结案,要重新立卷还需重新调取原一、二审卷。
姚:可以,还是希望通过本地解决。我可以到最高法院,但不排除最高院仍从程序上经过,而缺乏深入了解此案的可能,就象高院曾经发生的情况一样。而且我认为高院审委会意见受个别同志影响较大,不见得审委会大多同志都深入了解此案。我希望在新的再审程序中,审委会的同志们能够深入研究此案,作出公正的处理。
?:好,今天我们谈到这里。
笔录已阅,无误。
姚少凡
2004.6.1
这样,法官又没有给我合理的说法,于是,我就等待再次申诉。
请网友谈谈看法,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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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总是要向前发展的,但这种发展绝不会是自发的,它需要每个有志者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去推动,而哪怕作为单个人的这种推动作用是十分微小的——此为本人(真实名字姚少凡——平凡少年)1990年7月给全班学生的毕业赠言。联系电话:023-5693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