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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出租房屋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

某科技公司新建大楼一座,部分用于出租。工商部门以其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为由没收其租金收入。

问:房屋出租行为是否超范围经营?
(这种情况据说很多,而且各种意见分歧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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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祥的目光下,每一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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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曾经有个规定,国有企业出租赋予房产的,租金不能作为营业收入列账。通过翻阅各种资料,这种行为究竟属于“民事行为”还是“商行为”,争议很大。地方法院据说也有判工商机关败诉的。
但是不管怎样,实践当中,对于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多数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许可证,工商部门很少理会,也及时说,人们认为房屋出租的管理权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多在工商执照中列明自有房屋出租的经营范围。
希望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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