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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9日(大年初二),父亲被人连杀四刀当场死亡,母亲被杀一刀,经鉴定为轻微伤.
3月,岑巩县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不明显,向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代国兴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作案时为精神分裂症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3月,我向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代国兴作案时有无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重新鉴定申请.而后,在广东精卫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做了鉴定,结论为:"作案时为精神分裂症疾病期,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10月15日,在岑巩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律师辩解:
一,"广东精卫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无鉴定资质,应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鉴定"
二,"广东精卫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书须五人签字,而广东精卫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只有三人签字"
而法院很可能采信被告律师的观点,会再次做鉴定.对于现状.请予以解答及评论,
谢谢!
受害人之子: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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