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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到位,是老股东,还是现股东承担责任

注册资金不到位,是老股东,还是现股东承担责任

  我集团公司1997年曾入股增资一家房产企业400万,当时资金没有到位。2002年我集团公司退出。并与转让接收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要求接收方在三个月内补足当时没有到位的400万注册资金。但接收方没有按双方协议补足。

  法院执行中,因400万注册资金不到位,追加我集团为被执行人。
  请问:我们已经不是该公司股东,且在明确由接收方补足的情况下,400注册资金的法律责任,是我们承担,还是接收方承担? 即:是原有股东的责任,还是现有股东的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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