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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6年5月5日给乙打一条内容为“证明 今欠乙水泥代存证(235 236)80吨。 ”现在乙将甲诉到法院要求甲偿还水泥80吨合款13000元。问乙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1、 其中 235 、236为水泥型号。2、乙没有证据证明每个型号的水泥具体是多少。3、甲以当时对帐时没有对清先打了个欠条为由不知道具体每个型号有多少水泥。4、甲辩称不应偿还水泥应该是代存证,因为代存证是有价证券,乙没有证据证明水泥已经取出,但是甲没有代存证,5、代存证是水泥厂开出的凭证,拿这证可以取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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