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可以申请执行“法人代表、控股人兼经营者”的其他财产吗?
这是我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原服务的企业欠工资,并已被执行了一部分。
二、后因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并由法院签发债权凭证。
1.企业因不做年检而被“吊销而未注销”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是控股人,并是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者),也不知去向。
3.由法院签发债权凭证。
三、三年后的现在,又发现该法人代表又投资了新公司,也同样是“法人代表、控股人兼经营者”。
四、故申请恢复执行该法人代表新公司的财产。执行法官认为不能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但也要重新起诉来追加股东为被告。
专家老师:
我想请教的是:
1.这样的观点是否准确:
A.按公司法,企业的法人资格灭失,必须经过清算和破产程序;
B.未清算、破产前,股东应负连带责任;
C.同一个人控股并操纵的两个企业,应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则新公司是否应对原公司负连带责任,而申请执行新公司的资产?
2.原公司是故意不做年检,是否可以认定恶意逃债?
3.原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吊销时并没有资不抵债。股东是否还应该承担有限责任?
4.原公司实际是由经济城的注册公司来办理注册和提供注册资金的,是否可以认定股东抽逃资金?或认定注册公司负连带责任?
5.第3和第4条的证据应该如何落实?我朋友作为自然人能否到有关部门去查找证据?
上海 / 王先生
qiubai061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