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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可以申请执行“法人代表、控股人兼经营者”的其他财产吗?

求助:我可以申请执行“法人代表、控股人兼经营者”的其他财产吗?

这是我一位朋友的案子。

一、原服务的企业欠工资,并已被执行了一部分。

二、后因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并由法院签发债权凭证。
1.企业因不做年检而被“吊销而未注销”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是控股人,并是企业的总经理(经营者),也不知去向。
3.由法院签发债权凭证。

三、三年后的现在,又发现该法人代表又投资了新公司,也同样是“法人代表、控股人兼经营者”。

四、故申请恢复执行该法人代表新公司的财产。执行法官认为不能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但也要重新起诉来追加股东为被告。

专家老师:
我想请教的是:
1.这样的观点是否准确:
A.按公司法,企业的法人资格灭失,必须经过清算和破产程序;
B.未清算、破产前,股东应负连带责任;
C.同一个人控股并操纵的两个企业,应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

则新公司是否应对原公司负连带责任,而申请执行新公司的资产?
2.原公司是故意不做年检,是否可以认定恶意逃债?
3.原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但吊销时并没有资不抵债。股东是否还应该承担有限责任?
4.原公司实际是由经济城的注册公司来办理注册和提供注册资金的,是否可以认定股东抽逃资金?或认定注册公司负连带责任?
5.第3和第4条的证据应该如何落实?我朋友作为自然人能否到有关部门去查找证据?

上海 / 王先生
qiubai06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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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专家。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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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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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期待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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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指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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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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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该人在第一个企业有无投资不实、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有,则可以执行该人的个人财产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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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各位专家和老师: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此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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