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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我的亲属的老婆起诉他离婚,在第一次法院开庭主持调解的时候,由于法官说“不调就判决;给我的亲人很大压力,当初也没有准备好马上离婚,所以当天上午就在调解协议上面签字了,中午回去觉得吃了哑巴亏,有些没有说清楚,但是后来下午去领正式文本的调解书时候我们反悔了。后来法官主持了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双方都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所以休庭。第二次开庭,法院开庭走完程序后直接宣判,判决调解协议有效。依照调解协议书内容判决。

请问:1、我们已经反悔了,法院还可以依照调解协议判决吗?法院做法对吗?
2、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适用程序错误,可是找不到法律依据?请问如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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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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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贴诉说情况;"当初也没有准备好马上离婚,所以当天上午就在调解协议上面签字"

尽管"下午去领正式文本的调解书时候我们反悔了"。

此种情况证实没有到达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程度;应该还有挽回的基础和馀地;

此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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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准备离婚,是没想到有什么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他没有和我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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