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wyjsf999 @ 2007-09-11 00:15 )
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居民甲于2007年1月在自己老房子边由修建了一幢四楼一底的房屋,没有办理规划和建设许可证。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向甲某发出停建通知,后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甲某没有自行拆除,该县政府便组织建设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请问: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有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建设行政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后应该自己组织强制拆除或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以自己组织撤除。法律上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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