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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认定?

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认定?

甲.乙.丙.丁均为好朋友,甲的女儿,丙的侄女总共6人,2006年8月,他们相约去吐鲁番市葡萄沟旅游,甲的女儿15岁,丙的侄女12岁,其他人均为40岁左右,大家决定开乙的私家车,死者丁也有车,甲主动抢着要求驾驶乙的车,车将要开到吐鲁番市时,甲因超车速度太快,不能自控,自翻路基南侧,造成丁死,甲及丙的侄女12岁重伤,交通事故认定甲负全部责任,刑事被判为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附带民事原告丁的近亲属主张甲与乙是雇佣法律关系及乙是车主要求承担责任,因甲无财产,法院判决要求乙负连带责任,理由为甲与乙为义务帮工关系,这判决认定正确吗?法院在原告没有主张双方有帮工关系的情况下,能主动裁量认定双方有帮工关系吗?本案帮工关能成立吗?请回复?谈谈你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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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关系谈不上。帮工的认定是没问题的,因乙没有拒绝所以要承担责任,当然其只是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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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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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到目前为止,没人能读懂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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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私家车,如果甲有驾照,司机就有甲和乙两个,大家出去旅游,谁开都是应该的,不存在帮工问题。车是乙的,如果乙也在一起旅游,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乙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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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已见;
如果帮工定性成立;帮工人于工作中的伤亡,被帮工人负有相应责任;
如果帮工定性成立;帮工人于工作中造成他人伤亡,被帮工人负有相应责任;
没有异议,何况定性为义务帮工;

本案例定性为义务帮工,有些牵强;理由如下;
帮工,指帮工人应被帮人邀请为被帮人工作,为被帮人创造利益,适量取得报酬;
义务帮工为不取报酬的帮工;
本案例没有显示;帮工人应被帮人邀请,也没有显示为被帮人创造利益;
当然也可诠解为;帮工人的帮工,被帮人进行了默认;为被帮人减轻工作强度创造了休息的时间;
但这种诠解,对应实际情节,显得很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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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观点,但是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一时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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