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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乙系夫妻,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由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乙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得到法院允许,乙却在法院原定开庭之日到当地仲裁委员会开了3个庭确定了其虚构的债务,之后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丙.现已经行政审判撤销了乙丙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请问乙的行为是否能定为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丙是否能要求甲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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